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喜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本网特别推出新《律师法》解读专题,以供网友更好的了解这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阅读法条

修订历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会 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等4部法律

    ·律师法修订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对律师从业人员的要求坚决从严

    ·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时提出 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法修订草案继续提请审议 特许律师执业条件从严限制

    ·修订后的律师法有望十月出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 人大代表呼吁 应设立律师权利救济程序

    ·律师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律师法(修订草案)原则通过

    ·代表委员关注律师法修订 呼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

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解读律师法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特许律师仅限紧缺领域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解读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读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解读律师法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解读“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
律师将有条件享有职业豁免权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解读新修改的律师法扩大律师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解读律师法为律师执业划出“红线”

 
(责任编辑:秦静 查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