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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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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解读 律师法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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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 特许律师仅限紧缺领域专门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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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解读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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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读 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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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解读 律师法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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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解读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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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 律师将有条件享有职业豁免权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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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解读 新修改的律师法扩大律师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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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解读 律师法为律师执业划出“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