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普法平台
欢迎您进入智慧普法平台!
首页 > 法治文化 > 法史故事
天子脚下的言谏与申诉
法治日报 2022-01-06

  鸣冤登闻鼓:

  天子脚下的言谏与申诉

  □ 江隐龙

  在中国历史题材的影视剧中,一旦牵涉“官司”,往往少不了击鼓鸣冤的情节,似乎击鼓便是古代中国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事实上,县衙前的堂鼓最早并非为鸣冤而设,而是官署发布“下班”信号的工具。红日西沉,天色将暮,衙役击鼓,县令今日便不再理事,这是古人的“朝九晚五”。

  县衙的堂鼓不为“鸣冤”,那击鼓鸣冤之说难道只是一种文化演绎吗?倒也不是。鸣冤鼓在历史上的确有原型,那便是登闻鼓。只是这面鼓不设在寻常县衙,而设在天子脚下;鸣冤的对象也不是县令,而是皇帝。

  登闻鼓雏形早在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就出现了。尧为了方便百姓对其进行建议批评,在交通便利之地设下了“进善旌”和“诽谤木”以开通言路,这一举措便是登闻鼓的源头。如果说旌与鼓还有所差别,到大禹时期便已出现了鼓的身影。《管子·桓公问》中说“禹立谏鼓于朝”,这里立的鼓是路鼓。《容成氏》22号简中有更详细的记载:“禹乃建鼓于廷,以为民之有讼告者鼓焉。鼓,禹必速出,冬不敢以苍辞,夏不敢以暑辞。”可见若有百姓为争讼而撞鼓,大禹便会出来办理案件。大禹时期的路鼓制度已经与诉讼相关,但其主要职能还是广开言路。

  到了周朝,路鼓制度已经渐成定制,而且还出现了与之相应的肺石制度。《周礼》分别有“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和“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的记载。路鼓与肺石均为“达穷”而设,即将社会上的困穷之情上达于天子;因承载着这一精神,所以路鼓的形制不是双面鼓而是四面鼓,其寓意为“四方无所不达”。

  虽然三皇五帝时期就已经有了登闻鼓的雏形,但“登闻鼓”三字却是在《晋书》中首次出现的。泰始五年(269年),“西平人麹路伐登闻鼓,言多祅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捨而不问”。泰始为晋武帝司马炎年号,泰始五年离孙吴灭亡尚有十一年,所以登闻鼓制度最晚在三国时期就已经正式诞生了。

  西晋统一不久便陷入分裂,直至隋朝才重归一统。就在隋朝,登闻鼓制度开始转型:一方面,其提起的程序逐渐规范化、详细化;另一方面,其重心逐渐从言谏向申诉倾斜,也就是后世所谓的击鼓鸣冤。

  《隋书·刑法志》对登闻鼓有了详细的规定:“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这一段文字表明了两层含义:第一,登闻鼓制度受理的是“枉屈”之案;第二,只有当正常程序无法实施、县郡州省各级官吏均惰于行使审理权时,才能允许挝登闻鼓。通过这一规定,登闻鼓制度与言谏职能分流,成为单纯的司法补救程序。

  隋朝将登闻鼓制度定位为司法补救程序,这一程序的启动应以正常司法程序无法顺利进行为前提,而非在未经县、郡、州诸官吏审理时直接适用。相对于隋朝的审慎态度,唐朝对登闻鼓的适用则更加积极。唐朝同时在东西朝堂设立了肺石与登闻鼓为鸣冤者服务,同时还严格规定了挝登闻鼓案件的程序,从监门卫奏闻开始,经尚书省左右丞、三司可直至皇帝本人。为了保证登闻鼓案件不被官员压制,《唐律疏议》中规定“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至此,登闻鼓制度已经颇为健全。

  历经魏晋的成形与隋唐的发展,登闻鼓制度到了宋朝变得更加完善复杂。北宋一方面新设了鼓司,另一方面将武则天设置的匦使院进行了大换血,“改匦院成登闻鼓院,东延恩匦为崇仁检院,南招谏匦为思谏检院,西申冤匦为申明检院,北通玄匦为招贤检院”。后鼓司、登闻院又分别改为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登闻检院负责接受登闻鼓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其职能与后世的检察院已经非常相近。

  与两宋相对,辽、金效仿宋制,前者设置钟院以达民冤,后改钟院为登闻鼓院;后者更全盘接受了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的建制,并规定其官员女真、汉人各一名,以化解民族矛盾。元朝同样承袭宋制,“谕中书省,议立登闻鼓”,但将焦点收拢在“冤无所诉”的案件上。

  明朝立国之初便设置了登闻鼓。洪武时期的登闻鼓制度依然立足于单一的司法救助程序,而且只针对重大案件,至于户婚、田土等“细事”则归有司,不得走登闻鼓程序。有明一朝治官之法极重,宣德年间,明宣宗朱瞻基担心百姓畏惧监督登闻鼓之人而不敢击鼓鸣冤,将登闻鼓从午门搬到了长安右门,由六科给事中轮流值班,互相监督,接收击鼓申诉上奏的案件。

  明清易代后,清朝承明朝旧制,于顺治年间设登闻鼓,立诸都察院;并在之后同样改设长安右门外。清朝未有明朝时强大的言官系统,登闻鼓制度中的言谏职能终于被剥离,而紧紧收拢在针对“冤抑之事”“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情形的鸣冤申诉中。不过此时的登闻鼓案件已不再由皇帝亲审,而是交刑部查办,登闻鼓“通达天庭”的意味已经有所削减。

  登闻鼓、肺石以及匦函制度在宋朝出现了糅合的趋势,而元朝灭南宋后,又将登闻鼓制度的适用范围缩小,唯“许有冤者挝鼓以闻”。随着朝代更迭,登闻鼓制度时而包括言谏时而不包括,这一反复的趋势直到晚清时期统归于单一的司法程序,击鼓鸣冤这一文化印记,也由此定型。

  (文章节选自江隐龙《法律博物馆:文物中的法律故事(中华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牛文君)
 
智慧普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