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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苏区检察制度的三个“最早”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6-25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红兵 文/图

  

  图为程玉阶出庭支持公诉模拟展示。

  芳草萋萋,流水汤汤,绿树成荫,百花争艳。4月中旬,正是春风轻拂阳光灿烂的时节,《法治日报》记者来到位于河南省新县的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采访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

  出现第一个国家公诉人

  博物馆里,一个法庭审理案件的模拟现场吸引了参观者的目光。正面白墙上写着“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几个大红字,模拟的是一起国家公诉处处长程玉阶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贪污犯高振武。

  高振武是河南省赤城县(今商城县)杨山煤矿经理,他贪污了销售款1000块大洋。虽然屋子里的四个人均着红军服戴红军帽,但一眼就能看出四个人的不同角色。墙前放着一张方桌,高振武坐在桌前的矮凳上,两手捂头万分懊悔的样子。程玉阶出庭支持公诉,他站在桌子一侧,面朝高振武正在陈词。桌子后面坐着两位法官。经法庭审理,高振武最后被判处死刑。

  程玉阶是当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的第一任处长。作为首任国家公诉人,程玉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称为“国家公诉第一人”。

  1931年7月1日,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工农监察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下设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有国家公诉员若干人。

  令人欣喜的是,鄂豫皖根据地的司法机构中首次设立国家公诉处及国家公诉员,程玉阶当时担任鄂豫皖区国家公诉处处长,是人民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国家公诉人”,这在我国人民检察制度史上是一个突破。

  1931年的国家公诉员有哪些职责呢?根据《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的规定,国家公诉员“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恶”。这与现在检察官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主要职责相仿,审查形式和审查内容基本一致。

  公诉员职责类似今天检察官

  模拟法庭让参观者认识了鄂豫皖根据地的司法制度。

  国家公诉员的职能是“积极运用公诉职能,始终以检察职能服务于革命斗争,严厉打击各种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组织革命法庭公开公正公平审判案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革命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腐化、放弃职责、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和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

  同是1931年,还有两起案件也是国家公诉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一名司务长利用采购物品和掌管伙食之便,贪污20块大洋,工农监察委员会核查账目时案发。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经法庭审理,该司务长被判处死刑。

  湖北省红安县箭厂河黄谷畈红军被服厂女工方某,经常偷偷将被服及针织物品带回家,供自己和家人所用,被群众检举揭发。国家公诉员出庭支持公诉,经法庭审理,方某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指出,鄂豫皖苏区“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立法时间为1931年7月至10月,处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可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规定。

  鄂豫皖苏区检察制度体现三个最早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设立了司法机关,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律制度中包括检察组织机构和职能,其中体现了人民检察制度。与当时包括中央革命根据地在内的其他根据地相比,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体现出“三个最早”。

  一是司法制度最早具有人民检察性质。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制定了刑事案件的国家公诉制度,一般法律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接受控告及检举等检察制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人民委员会和工农监察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下设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人民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人就此诞生。

  根据《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工农监察委员会承担一般法律监督、检察革命根据地工作人员贪污、腐化和徇私舞弊的职能等,革命法庭的国家公诉处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公诉职能,政治保卫局承担批捕及对部分政治案件的公诉职能等。

  不久,根据地又制定了《政治保卫局工作条例》《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关系》《各种委员会工作概要说明》等法律法规,使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政治保卫局的职责更加明确,办案规程更加明确具体。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在具备检察组织机构、检察人员配置和检察工作规程的基础上正式形成。

  二是司法机构最早体现人民检察机关性质。鄂豫皖根据地的工农监察委员会是具有检察机关性质的专门机关,即法律监督性质。它是1937年7月建立的,比中央革命根据地早4个月,比其他革命根据地最短早3个月,最长早4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公诉处是1937年7月建立的,比川陕革命根据地建立国家公诉处早1年零7个月,比西北革命根据地早4年零4个月。国家公诉处与检察机关现行公诉机关称谓一致,同时具备公诉性质和法律监督性质。

  三是人民检察权的司法地位最早相对独立。根据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工农监察委员会是独立组织系统,鄂豫皖苏区由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成立工农监委会,县、区、乡均由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成立工农监委会。从体制上看,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与鄂豫皖苏维埃执委会(苏维埃政府)是并立的,“工农监察委员会有权单独解决问题”。

  鄂豫皖根据地在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基础上,注重加强法制建设,法律制度比较规范、健全。在这些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中,人民检察制度得到了具体体现。可以说,人民检察制度正是从这里应运而生的。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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