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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21-04-15

  关键词:销售商免责 侵权抗辩 明知 应知

  案件要点:

  销售商与供货商存在股东交叉任职重大关联关系,且供货商曾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被依法驳回。因此,可以推定销售商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9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木樨园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经营点销售的运动鞋涉嫌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Tiger”等系列商标专用权,销售商为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宏源利得公司)。经查,宏源利得公司与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艾诗克诗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代理销售亚瑟斯虎牌运动鞋。上述运动鞋鞋舌带有“ ”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936142号“ ”商标近似;部分鞋外侧带有的“ ”“ ”或“ ”“ ”变形“井”字图形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在案件调查中,宏源利得公司主张自己不知道涉案品牌鞋是侵权商品,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除责任。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比对,发现宏源利得公司与艾诗克诗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股东之间交叉任职,且艾诗克诗公司曾申请注册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商标主管机关驳回。经查,当事人将亚瑟斯虎牌运动鞋提供给15个经营主体对外销售,共收取货款614万余元。上述15个经营主体及当事人库存1.6277万双鞋。按照当事人已售出鞋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每双307.8元计算,上述库存鞋共价值501万余元,违法经营额达1115万余元。

  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宏源利得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6687双,并处罚款5577万余元。

  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销售商商标侵权免责条款的适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免除销售商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本案中,涉案供货商艾诗克诗公司曾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过与权利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被驳回,其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存在主观侵权的故意,属于明知和应知的情形。当事人与供货商股东之间存在交叉任职的重大关联关系,应当知道上述使用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属于主观上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不符合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法定免责要件。

(责任编辑:童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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