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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出台
天津日报 2021-02-25

  近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构建了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该责任清单出台的相关情况,2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悉,此次出台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区级和街道乡镇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面责任梳理清楚、明确到位,地方党委、政府和其相关部门清楚明白自己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担当。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苗加兴介绍,《责任清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地方党委政府职责,将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细化,并将区级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纳入。在责任主体方面,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甄别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9类50个主体的责任,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6个市委有关部委、2个市人大部门、30个市政府部门、5个中央驻津单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区级、街道(乡镇)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清单》涉及责任事项247条,对标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最新工作要求,再次明确了各部门(单位)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对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执法方面事权规范固化,逐条列出,实现“应纳尽纳”。《责任清单》聚焦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环保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分工明确、操作性强,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

  《责任清单》分块明确责任,明确了市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市委有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人大有关部门履行立法和监督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津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司法责任等。

  同时,《责任清单》还突出行业监管重点,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资源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效推动各部门将生态环保责任与主责有机结合,构建合作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据了解,《责任清单》从负责落实生态保护目标任务、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等15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从履行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区级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等4个方面细化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记者 曲晴)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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