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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中的“以恕求情”
人民法院报 2022-01-14

  □ 高建旺

  《窦娥冤》《灰阑记》是元代两部重要的公案剧,且案件之冤都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王国维盛赞《窦娥冤》,认为其“列之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也”(《宋元戏曲史》)。悲即冤,冤而平,公正得以昭彰。董康认为《灰阑记》“决疑断狱,颇得情理,足为吏治之助”(《曲海总目提要》卷二)。有关两部剧作的研讨论文较多,但对“法官”识冤、平冤及其展现出来的法律观念,似乎还可进一步探讨。

  识冤

  在《窦娥冤》一剧中,窦天章被委以“两淮提刑肃正廉访使之职,随处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作为窦娥的父亲,其识冤的过程较为离奇曲折。剧本并没有让窦娥的鬼魂直接诉冤,而是通过灯的忽明忽灭以及文卷底下上头的来回异动,让窦天章自身说出这桩文卷必有冤枉:

  我剔的这灯明了,我另拿一宗文卷看咱。“一起犯人窦娥,药死公公。……”呸!好是奇怪!我才将这文书分明压在底下,刚剔了这灯,怎生又翻在面上?莫不是楚州后厅里有鬼么?便无鬼呵,这桩事必有冤枉。将这文卷再压在底上,待我另看一宗如何?(魂旦又弄灯科)(窦天章云)怎么这灯又不明了,敢有鬼弄这灯?我再剔一剔去。

  显然,剧本的处理是稳妥的,因为窦天章对楚州三年不雨的疑虑,经“我才看头一宗文卷,就与老夫同姓;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俺同姓之人,也有不畏法度的。这是问结了文书,不看他罢”冲销(《窦娥冤》),因此,有灯明灯暗等相关情节的铺垫,再让“魂旦”陈述案情的始末,窦天章才会在既有“这桩事必有冤枉”的心理基础上,推进识冤的节奏与力度。相较《窦娥冤》识冤的浪漫与离奇,《灰阑记》中的识冤过程,则显得较为理性与平淡:“我老夫想来,药死丈夫,恶妇人也,常有这事。只是强夺正妻所生之子,是儿子怎么好强夺的?况奸夫又无指实,恐其中或有冤枉。”包拯的识冤,并没有过人之处,只是根据经验(常有这事、又无指实)及情理(怎么好强夺),便心生“郑州申文”或有冤枉。

  平冤

  《窦娥冤》《灰阑记》的平冤,皆涉及法律程序的公正。在《窦娥冤》一剧中,窦天章依次问询了张驴儿、赛卢医、蔡婆婆。在问询张驴儿时,毒药的来源使案件陷入了交织。张驴儿的辩白,即“若是小人合的毒药,不药别人,倒药死自家老子”,显得合乎情理。关于毒药的事,剧本中多次提及,而知其底细的只有张驴儿与赛卢医。对窦娥、蔡婆而言,谈毒药的事,在张驴儿“药死自家老子”的说辞面前,始终是苍白的。因此,审讯赛卢医,追寻毒药来源,便成为平冤的关键。于是,便有了赛卢医复盘毒药的来龙去脉,即张驴儿拿其要勒死蔡婆婆一事,索要合成毒药,从而解开了毒药的来向,抽调了张驴儿“药死自家老子”的嚣张。至于蔡婆否认接脚,是为了进一步坐实窦娥承认“药死公公”是个屈招。这样,一起冤案,经“魂旦”的策动,父亲的刷卷,终于得到了平冤。

  《窦娥冤》的平冤过程显得中规中矩,而《灰阑记》的平冤则成另一番景致——平中有奇。平,指的是包拯对案件的审理,也经历了法律程序的问询。张海棠的陈述详细,“搽旦、俫儿,并街坊、老娘”的陈述较为简略。从陈述及效力来看,包拯可拿“搽旦、俫儿,并街坊、老娘”的供述法办张海棠。但令人惊讶的是,包拯在“儿子怎么好强夺”的认知基础上,别出心裁地设置了一个“圈套”:“张千,取石灰来,在阶下画个栏儿。这孩儿在栏内,着他两个女人,拽这孩儿出灰栏外来。若是他亲养的孩儿,便拽得出来;不是他亲养的孩儿,便拽不出来。”(《灰阑记》)经过一番拽撕,换来的是搽旦屡次拽俫儿出栏,张海棠“孩儿幼小,倘或扭折他胳膊,爷爷就打死妇人,也不敢用力拽他出这灰栏外来”的母爱告白。而包拯心如明镜,“你看这一个灰栏,倒也包藏着十分利害。那妇人本意要图占马均卿的家私,所以要强夺这孩儿,岂知其中真假,早已不辨自明了也”(《灰阑记》)。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圈套”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法条可依,但从裁判的结果看,却又合乎情理。

  “以恕求情”

  窦天章识冤的因由是灯的明暗变化与文卷的来回异动;包拯平冤的依据不是法条,而是人情。两个冤案的最终平冤,彰显了法律对公正、正义的捍卫。其中蕴含的“以恕求情”尚需做进一步的申说。

  楚州干旱三年,对饱读诗书的窦天章而言,联想到东海孝妇的旧事,并不算太难:“昔日汉朝有一孝妇守寡,其姑自缢身死,其姑女告孝妇杀姑,东海太守将孝妇斩了。只为一妇含冤,致令三年不雨。后于公治狱,仿佛见孝妇抱卷哭于厅前。于公将文卷改正,亲祭孝妇之墓,天乃大雨。今日你楚州大旱,岂不正与此事相类?”(《窦娥冤》)张海棠与搽旦撕扯徕儿后,包拯云:“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古人有言: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瘦哉!人焉瘦哉!”(《灰阑记》)“于公将文卷改正,亲祭孝妇之墓”,与史书所载“自后郡中枯旱,三年不雨。后太守至,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枉杀之,咎当在此。’太守即时身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列女传》)有些出入,但故事的核心元素并没有变动。孝妇是称号,需要多年的服侍奉养;杀姑是恶行,仅是一时的举动。孝是善行,与杀姑恶行“水火不容”。就人情而言,孝妇杀姑,成为现实,概率极小。“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关涉律意与人情,也就是律意不绝于人情,人情蕴于律意。因此,在平冤中,二剧所反映的人情与法理,有无可遵循的原则?

  “朝廷立法不可不严,有司行法不可不恕。不严则不足以禁天下之恶,不恕则不足以通天下之情。汉之张释之,唐之徐有功,以恕求情者也。常衮一切用法,四方奏请,莫有获者,彼庸人哉?”(罗从彦《豫章文集》卷十一)既然“律意虽远,人情可推”,而“不恕则不足以通天下之情”,所以,“恕”就必然成为人情与法理的契合点。那么,什么是“恕”呢?“恕,谓内忖己心,外以处物。言人在世当,终身行于恕也,故云其恕也。云己所云云者,此释恕事也。夫事非己所欲者,不可施与人也。既已所不欲,亦必人所不欲也。”(《论语集解义疏》卷八)也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已所不欲,亦必己所不欲也”,或者说“同理心”。“于公将文卷改正”,是因“同理心”,即“孝妇抱卷哭于厅前”,必有冤情;楚州三年不雨,加之灯明灯暗,案卷的忽上忽下,使窦天章心生“这桩事必有冤枉”的独白,也因“同理心”。包拯察搽旦生拉硬拽,无怜悯之心;张海棠真情告白,存护犊之情,同样,也是“己所不欲,亦必人所不欲也”。

  “刑,期于无刑。”这是法律的理想状态,盖因“刑者,辅治之法,固非先王所恃以为治也”。而现实是,“刑”是永存的。“然非任刑者之得其人焉,其何以致刑罚之平而使民之无讼也哉”?任刑者不得其人,则冤案累累。《灰阑记》,若“一切用法”,则张海棠永不瞑目;于公以“三年不雨”证枉,还孝妇以清白,也并非是法条的介入。

  “以恕求情”,并不是否认法律对正义的捍卫与伸张,而是在运用法律时,心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已所不欲,亦必人所不欲也”,这对揭开案件的原委、减少冤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榆林学院文学院)

(责任编辑:牛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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