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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内乡县衙楹联的法文化透视
人民法院报 2021-07-16

  魏 倩

  2020年5月25日,周强院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周强院长的这一观点是对我国古代司法文化深入研究与总结的结果。从现存可考实物证据看,以楹联内容彰显中国传统经典法文化并警示后人,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一大特色,这一特色目前见于清代河南内乡县衙,作为国内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二堂之上的牌匾楹联形象总结了我国古代司法运作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也是内乡县衙展现的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代表性内容。

  “天理国法人情”楹联

  清朝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章炳焘到内乡任知县,邀请了县内的饱学之士共谋治县大计,众人力劝章炳焘题写匾额,早已胸有成竹的章炳焘挥笔写下“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并解释此六个字就是自己的施政纲领,叫“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人情”。在场有人说,此乃“一字千金”,章炳焘顺口说道“修葺县衙需要各位资助”,后在场人共募集3万余两。加上章炳焘其后采用的“赢捐输罚”“以工代捐”等多种判案方法,财力富足后,章炳焘成功修葺了内乡县衙,并将“天理国法人情”的六字牌匾悬挂在二堂屏门上,使其身坐二堂抬头即见此匾,作为断案施政的宗旨纲领。

  在时任知县章炳焘看来,天理是天然的道理、自然的法则,是“法上之法”,更多时候体现为老百姓的道理,是人们心中能够感知的,既高度抽象又具体实在;国法是国家的法律,是“法中之法”,是明确实在、直接适用的具体规范;人情并非人与人之间的私情,指的是民情或民意,是符合常识常理的一种社会群体性文化认知,是人世间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是民情、民意,是公序良俗。唐代以前,采用的是“民情”二字,后来为了避讳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讳,遂改为“人情”,一直沿用至今。知县身坐二堂审案,抬头可见“天理国法人情”的牌匾,意在告诫知县在办案时要做到顺应天理、执行国法、合乎民情、顺乎民意,此乃知县施政办案的宗旨和纲领。宅门是官宅的楼门,在大堂的后面,其建筑为一大间敞房,后面的两根明柱间镶嵌屏风四扇,谓之屏门。屏门,位于大堂之后,是二堂的屏障之门,该门平时关闭,行人从两侧廊道而过,只有在上级官员到此或知县上任的第一天方可开启此门。

  “亲、故、重、轻”楹联

  内乡县衙的二堂在明代名为“退思堂”,后改为“思补堂”,清代重修后改名为“琴治堂”,取自《吕氏春秋》鼻子践任山东担父县鸣琴理讼之典故,知县章炳焘重建后改名为“敬恕堂”,并镌匾“法行无亲,令行无故;赏疑唯重,罚疑唯轻”悬挂于中央上方,与屏门上“天理国法人情”相呼应,是知县审理一般民事纠纷和调解息讼的地方,为官者在执法中要不分亲疏远近,不徇私情;下联说对举报者要重奖,而对一些疑难案件处理时要留有余地,以免冤枉好人。

  “亲、故、重、轻”四个字是此联核心,真实地反映了为政当官者的执法思想,疑罪从轻。在执行法律和政令的时候,人人平等;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该赏的可以重赏,该罚的可以轻罚,处理时留有余地,以免造成冤假错案,从而做到爱护百姓。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强调儒家的“施仁政”“省刑爱民”“息讼免诉”,只要事情平息了,也就达到目的了。来到二堂审理的是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县官在此对原、被告双方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教育,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实现调解息讼之目的。

  清代很重视“省刑爱民”的统治方法,主张恩威并济,实行刑罚与调处相结合的原则。凡因户婚、田土、债务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知县常常在此喻以伦理道德、三纲五常之类的内容,对当事人规劝、化解。这里注重讲宽恕、仁政,申明人情物理,而非法律程序,只要纠纷平息也就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对那些顽固不化、坚持错误、拒不认罪的人也施以笞杖之刑。二堂的公案、陈设与大堂基本相同,但其仪卫、执事则简略的多。二堂东梢间为茶室,是知县办公中间临时在内饮茶小憩或与师爷、幕宾、僚属商议处理办法和对策的地方。二堂前两侧配房各五间,东为会文馆,也叫东华厅,是接待外来文职官员的地方。西为会武馆,是接待外来武职官员的地方。

  司法官员廉政楹联

  内乡县衙的大堂楹联“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由清朝御史魏象枢所书,以欺人与欺天、负民与负国相对比,有损民众权益即有损上天、有负国家,体现出天人合一的施政理念。

  不得不说,“一座内乡衙,半部官文化”。内乡县衙其他带有司法文化色彩的楹联还有很多,主要体现了中国古代丰富的官制文化要求——清正廉洁,为民为官。在高度强调官德、修身等个人属性的清代,官制文化也是一种廉政文化,内乡县衙知县中涌现出的五品知县章炳焘、高以永、易三才等清官好官,正是在内乡县衙廉政楹联影响之下的优秀代表,至今仍堪为楷模。【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对中西法治观批判借鉴研究”(批准号:16BFX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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