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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监察体系
北京法院网 2021-03-12

  隋朝监察制度运作过程中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察,是一个完整的监控体系,它强调积极主动防患于未然的事前监督与事后纠偏和惩恶的被动性监察的有机结合。

  实现事前监督,主要是防止国家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法规政令出现严重偏差,减少或杜绝危害行为的发生。其主要表现方式是监察官行使谏诤权与封驳权。

  谏诤是监察官的法定职权,实质上是对立法和决策的监督。凡是皇帝言行、国家政令、乃至社会风俗习惯,在监察官看来,只要是不合时宜者,均可向皇帝提出建议或劝告。监察官行使献纳谏正,既可在皇帝诏令、国家政策酝酿颁行之前提出,又可在政令颁布之后。隋朝监察官谏诤的事项主要有:减轻赋役、限制贵宠擅权、殿廷去杖、禁奢侈、倡节俭、禁词华、提倡朴实文风等。形式主要有廷争和上封事两种。廷争是在朝堂上当面向皇帝直言得失,上封事是用书面章奏向皇帝指陈为政得失。

  封驳是隋朝监察体系中言谏系统的法定权力,归属门下省。门下省有权审核内史省起草的制敕诏令、政策法规,如有差失或不便施行,驳正封还;中央各部上奏的章疏表状有违失则驳正;法司或三司会审的重大案件,如刑名不当,量刑轻重有失,有权依法驳回重判。

  事中监督是御史对各级衙门和官吏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所进行的实时监督。司法监察权是通过参与立法、司法,监督法律的贯彻执行来实现的。受理申诉和控告,巡视刑狱,审录囚徒等均是监察机关法定的职权。 

  检查权是隋朝监察机关的又一项重要权力。开皇初,隋朝已建立公文档案制度,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各项规章制度、法律规范、公文批示的框架内运作。公文档案制度的建立,对官吏依法行使权力起到相当的督察作用,有利于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合理化。监察机关依法清核检查文档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各级官吏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等情况的一次大检查,是对政府官员遵纪守法的监督检查。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和封建宗法礼制,对朝廷礼仪实施监督检查,是御史台行使职权的重要内容。按照隋朝制度,凡冬至、元正朝会、皇帝祭祀、巡省,殿内侍御史检查百官班序、服饰佩戴等。文帝时,御史监师在朝会上对衣冠佩剑不整的武官不加弹劾,文帝怒道:“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当场就命令将这名御史斩首。文帝视监察官为耳目鹰犬,督励极严,目的就是要求御史必须尽职尽责,监督必须到位。

  监察机关的检查权既可以独立行使,也可以与其他职权同时行使,在更多的时候,检查权往往作为行使其他权力的前奏而先行运用,在实施检查权时,发现问题,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然后启用弹劾权或处置权等权力。

  御史事中监督还表现在监军、监决、监督学术争鸣等活动当中。到炀帝中后期,“凡是兴师动众,京都留守,及与诸蕃互市,皆令监之。”监察官已经到了无所不监、无所不察的地步。

  事后监察是御史实施监督监察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事实结果发生之后,对政府的决策失误及时补救或纠正,防止更大的失误或损失;对官吏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弹劾,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目标是纠谬惩恶,保证国家机器良性运转。隋文帝时,对地方州县的监察未形成定制,故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选派御史台主官或其他政府官员巡视地方,事毕即归朝复职或任命为新的重要官职。隋文帝统治的24年时间里,派大使出巡地方至少不下17次,其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了解民风政情,检查文卷,稽察钱粮,举荐贤才,抚慰救济,充当皇帝耳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从而使监督监察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炀帝即位后,一方面继续实行不定期的遣持节使巡行郡县,主要由谒者台奉诏出使;一方面建立定期的巡察制度,主要由司隶台负责,每年二月刺史出巡地方,十月入奏,以“六察”法规作为考察地方官的标准和依据。对于不遵守法纪,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官员,御史提起弹劾,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主要有:疏于朝政或不称职者;滥授人官和不举贤才者;违反法令者;违犯制度,骄纵不法者;侵扰百姓,索贿受贿者;结为朋党者;交通内臣者;违反封建礼教礼制者。

  隋朝监察制度不仅仅局限于察举非法,纠正违失,强调抑制和惩恶的作用,还包括表彰善类,举荐贤才。对奉公守法,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官吏或未人仕但有文武才干的知识分子给予推荐,请求朝廷表彰、奖励、任用或升迁。把纠劾与举荐,肃贪与倡廉作为相辅相成的手段运用于监察过程之中,从而保证了封建监察的全面性而非单一性,较完整地体现了监察的职能。

  监察制度的重要职责是对法的运行实行全面监督,事实证明,隋朝在这方面是成功的,特别是文帝和炀帝统治的前期,较有成效地防止了司法不公、司法不法与司法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监察制度的价值目标。(作者:何雨亭)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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