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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平守正”的唐代名臣徐有功
人民法院报 2021-02-22

  唐朝的宫廷斗争相对激烈,尤以武则天改唐为周的武周革命为甚。时任大理寺副长官大理寺少卿的徐有功,却能在武周时期“持平守正”审理案件,为捍卫法律,将生死置之度外。

  执法宽仁

  徐有功出生于唐太宗贞观十年(636年),科举出身,早年任蒲州(今山西省运城市一带)司法参军(从七品下),负责追捕盗贼,审理案件。他“为政宽仁,不行杖罚”,论刑定罪时常怀仁恕之心,从不杖责囚犯。等到他任期届满的时候,“不戮一人”。

  大致在光宅元年(684年)稍后,徐有功调到朝廷出任司刑寺司刑丞。司刑寺即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司刑丞即大理丞(从六品上),分管尚书六部下辖各部门和州府的普通刑狱案件。

  光宅元年是武则天改朝换代的关键一年,这年她废黜三子中宗李显,改立四子李旦为帝,是为睿宗。武则天“畏唐大臣谋己”,提拔了周兴、来俊臣等酷吏,“构陷无辜,皆抵极法”。只要发现谋反线索,查出谋反大案,告密者和办案者都一律官升数级。告密之风大行其道,“公卿震恐,莫敢正言”。

  大理寺很多官员亦是“竞为深酷”,只有徐有功“数犯颜争枉直”,据法力争,努力查清事实真相,将屈打成招的“谋反”分子几乎全部无罪开释,“前后济活数十百家”。当时有民谣说“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碰到来俊臣、侯思止必死无疑,遇见执法平恕的徐有功、杜景俭一定活命。

  武则天为束缚徐有功,多次把他叫到宫里当面判案定罪。徐有功“常于殿庭论奏曲直”,武则天 “厉色诘之”“左右莫不悚栗”,徐有功“神色不挠,争之弥切”。史料中留下了很多他断案的故事。

  平反冤案

  韩纪孝案。光宅元年九月,徐敬业在扬州起兵反对武则天,很快被平定。韩纪孝曾经在徐敬业军中任职,但在被抓之前就已去世。负责审理此案的顾仲琰为讨武则天欢心,作出了“籍其家”即将全家罚没为奴婢的判决,武则天予以批准。

  徐有功听说后要求重判,“律,谋反者斩。身亡即无斩法,无斩法则不得相缘。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减”,按照法律规定,犯下谋反大罪的人必须处斩,但韩纪孝已经过世,就不能再让他的家人连坐。武则天无可奈何,赦免了韩纪孝全家,另有数十家百姓也援引韩纪孝案例无罪释放。

  颜余庆案。垂拱四年(688年),越王李贞、琅琊王李冲父子等宗室起兵保卫李唐政权,功败垂成,朝廷四处搜捕他们的同党。魏州贵乡县(今河北省大名县一带)县尉颜余庆曾帮助李冲在当地收取货款,被人诬告为李冲谋反集团重要成员。大理寺判决为“余庆更永昌赦,法当流”,按照永昌元年(689年)的大赦法令,颜余庆属于被裹挟的群众,流放即可。武则天不予认可,就召开御前审判会议重新讨论案件。御史台侍御史魏元忠说颜余庆曾为李冲追债,并有文书来往,必须认定为核心骨干,“请殊死,籍其家”。

  徐有功反驳:“律以造意为首”,法律上说的首恶分子是首先动犯案念头之人,颜余庆属于支党胁从。“今以支为首,是以生入死。赦而复罪,不如勿赦;生而复杀,不如勿生”,今天你把胁从当成首恶,便是把活罪办成死刑;大赦之后还要处人死刑,还不如不颁布赦免法令;给人以活的希望又去杀人,还不如不给活路。武则天让徐有功重新审案,最终免除颜余庆死刑。

  李仁恒案。有人告发瀛洲(今河北省河间市一带)人李仁恒及其同乡37人集体谋反,大理寺判决,“并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徐有功坚决不同意,他说,这37人纯粹是因为宅基地之类的邻里纷争起的矛盾,怎么能上纲上线到谋反。谋反和谋叛都是要有计划有方案的,这个案子查办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文书证据,只凭单方口供,怎能定案?

  徐有功要求按照《唐律疏议·贼盗律》中“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計,流三千里”和对该条律文的司法解释“口陈欲叛者,杖八十”的规定进行处理,责打八十下,然后流放三千里。最终,武则天 “依徐丞见,流三千里”。不久全国大赦,徐有功趁机将李仁恒等37人全部赦免。

  卓然守法

  长寿二年(693年),有人诬告皇嗣李旦岳母庞氏私下诅咒武则天。监察御史薛季昶处理“锻练成其罪”,迅速捏造出事实“真相”,要求判处庞氏死刑。庞氏儿子立即向徐有功喊冤求救,徐有功紧急进宫要求武则天将庞氏无罪释放。薛季昶弹劾徐有功包庇逆党,要求将其交司法部门定罪论刑。武则天下令将徐有功绞刑处决。

  不久,武则天有些清醒过来,就召徐有功进宫。劈头就问:“卿比按狱,失出何多”,你最近断案定罪,怎么老是重罪轻判,故意放过那么多反朝廷案犯?徐有功说:“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武则天听后默然。庞氏最终捡回一条命,但徐有功因此案被免官,但不久复出,出任尚书都省左司郎中(从五品上),后升任大理寺少卿(从四品上)。

  有次徐有功和武周时期著名酷吏皇甫文备一同审案,二人因案情发生争执,皇甫文备诬告徐有功要放过谋反要犯,致使徐有功又差点被处死。后来皇甫文备获罪,案子落到徐有功手上。徐有功审理完毕后,按照法律正常定罪。

  有人问徐有功:“彼尝陷君于死,今生之,何也。”徐有功回答,“尔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你说的是私人恩怨,我坚守的是国家法度,不能把私怨凌驾于国法之上。

  上任大理寺少卿后,徐有功曾对亲朋好友说,“今身为大理,人命所悬,必不能顺旨诡辞以求苟免”,我在大理寺经手的每一件案子都是人命关天的大案要案,绝对不能因要保住性命、求得升迁,就顺着上面的意思来办案,我所依据的一是法律,二是事实,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不能顺旨诡辞以求苟免”,是徐有功一生法治事业的真实写照。正因为他坚守法律,以致“三经断死”,有三次都被送上了断头台,几乎送了性命,但他还是“执志不渝”。有次武则天盛怒之下,让左右刀斧手把徐有功拉出去砍了。徐有功冷眼回头冲着武则天大喊,“臣身虽死,法终不可改”。

  为捍卫法律,徐有功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将死,泰然不忧”,临刑之时不以己悲;“赦之,亦不喜”,被赦之后不以物喜。时人对他执法“常持平守正”也有诸多赞誉。时任鹿城县(今河北省束鹿县一带)主簿潘好礼就认为,徐有功要远远超过西汉著名司法官员张释之,理由是张释之遇到的是宽和之主汉文帝,而徐有功偏逢喜欢杀人立威的武则天,欲执法平正更是难上加难。时任起居舍人的卢若虚亦评价徐有功,“当雷霆之震,而能全仁恕,虽千载未见其比”。

  神龙元年(705年)正月,武则天下台,大唐归位。二度登基的中宗专门下诏表彰徐有功护法精神,“有功卓然守法,虽死不移”。(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吴鹏)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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