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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几点思考
法治日报 2021-02-24

  □ 刘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所涉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也是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要求人民法院“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按照中央相关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等规范性文件,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等,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9年,“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套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发挥价值引领功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公正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官存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认识不统一、运用不规范,“不会用”“不愿用”“用不好”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任何国家的司法裁判中,都或多或少体现了本国的主流价值观,有的是通过立法形式体现出来的,有的是在典型案例中反映的,而司法裁判就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将主流价值观融入具体的案件裁判之中。《意见》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从规范意义上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澄清或者校正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的认识误区和实践偏差,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作出方向和方法上的指引。

  二、《意见》所涉重点问题

  (一)明确基本定位。《意见》按照中央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坚持符合司法工作规律要求,避免引发“以核心价值观替代或者优先法律进行司法裁判”的误读和疑虑。在《意见》中突出强调“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进一步理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的内在统一关系。如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忠于宪法法律,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突出依法依规,即先行释明法律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释法说理,以强调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人民群众的可接受度。

  (二)确定案件范围。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不知道哪些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问题,结合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和部分典型案例,综合考量社会关注度、争议度、案件主体以及是否存在道德评价、具有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导向等因素,《意见》第四条确定了六类应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在确定重点案件时,着重考虑到这六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对于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型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引导作用,且在法律解释中可以上升到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层面,更加有利于在司法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这六类案件,由于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意见》倡导性地要求法官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给法官在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裁量以及核心价值观培育、引领、践行等方面提供释法说理指引,预留了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的空间。

  (三)细分释法说理情形。《意见》第五条至第七条以“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关联为切入点,分三种情形释法说理,为法官提供相对明确的实践指引,解决法官“不会用”的问题:一是有裁判依据的,先依法释明,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法律依据阐释理由;二是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以及刑事、行政案件裁判规则,《意见》第六条将案件范围限定为“民商事案件”;三是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

  (四)规范释法说理方法。为了指引、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法律,提高广大法官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解决“精准用”的问题,《意见》第九条总结归纳司法实践和法学界普遍采用和认同的四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既规定解释方法运用的次序,又针对不同案件情形提供适当的解释方法,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同时,要求法官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五)完善相应配套机制。针对法官“不愿用”的问题,除加强业务培训、发挥典型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的引领作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等,《意见》明确了四项配套机制:一是案件识别机制。《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识别机制,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以及院长、庭长等应当加强对案件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要素的审查,及时识别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并与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有机衔接;二是类案统一机制。《意见》要求法官积极通过类案检索等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三是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根据审判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官应当重点说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见;四是文书反馈及改进机制。《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院长信箱等途径,认真收集、倾听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统筹分析,最大程度了解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反馈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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