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我与丈夫结婚12年,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我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我丈夫以其名义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而成为该公司股东。请问该出资额应如何处理? (刘女士)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