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的说明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水平,吴爱英部长2008年10月7日在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系统清理以往的各项规章制度,该坚持的坚持,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的规章清理要求,司法部启动了规章清理工作,对截至2008年12月底仍然有效的77件部颁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根据"规章主要内容被新法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需要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标准,司法部决定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吴爱英部长于2009年2月26日签发司法部令第116号公布《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司法部令第2号)
该规章自1989年2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司法部劳改、劳教系统工业、农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和监控、电化教育设备的管理"。该规章的一些提法已经明显不适当,如"司法部企业"等。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并将"国有资产"界定为:"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该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的标准和程序、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及程序、资产评估和统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此,《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所调整的对象已被纳入该办法调整范围,对原属"司法部企业设备"的管理应当适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故建议废止《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二、《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
该规章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涉外公证业务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对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均规定审批条件限制。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项目,此后公证处及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无需审批。我部相应地调整了对涉外公证业务的管理方式,改由公证协会对此类业务实行行业管理。该规章事实上已经失效,故建议废止。
三、《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6号)
该规章自1989年12月19日起施行,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了公证处办证的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公证员违法办证的处罚等。
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后,我部制定了相关的配套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国公证协会也出台了相关的行业规范,《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所替代,故建议废止。
四、《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
该规章自1995年2月20日起施行,规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审批项目,据此,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无需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依照新修订的《律师法》,凡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变更程序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即可。该规章事实上已经失效,故建议废止。
五、《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该规章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登记程序以及对律师事务所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我部依照新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制度及其他要求,于当年7月18日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已替代了《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故建议废止。
六、《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该规章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依据原《律师法》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的。自2002年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后,该规章已暂停施行。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废除了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而代之以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据此,《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已经失去了上位法依据,事实上已经失效,故建议废止。
七、《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4号)
该规章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这类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基本管理制度等。
我部2008年7月18日依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许可程序以及基本管理制度作出新的规定,已替代《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故建议废止。
八、《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5号)
该规章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和合作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随后我部对依法调整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作出了部署。据此,该规章已经失去上位法的依据,故建议废止。
九、《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该规章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律师执业证的申领条件、程序以及年度注册、使用保管、换领补发等内容。
有关申请律师执业前的实习制度,现已改由律师协会进行组织管理,并制定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出台);新修订的《律师法》和我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将律师年度注册制度改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申领条件、程序及执业证使用保管、换领补发等事项,我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均作出新的规定。据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规章、行业规范所替代,故建议废止。
十、《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该规章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范围及条件、申请兼职的程序以及兼职律师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新修订的《律师法》和我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兼职律师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据此,《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规章替代,故建议废止。
十一、《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4号)
该规章自1998年3月2日起施行,规定了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第36号令发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自此,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该办法实行管理。据此,建议废止《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十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0号)
该规章自2004年6月16日起施行,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程序、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
新修订的《律师法》和我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设立许可程序、合伙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均作出新的规定,已替代《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故建议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