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简介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参谋和助手,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煌重要阵地,是开展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

领导机构

  中国法学会是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自己的组织。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名誉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活动概况

  中国法学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法学会和各全国性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
  中国法学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30个,大城市法学会14个、地(市)法学会139个,县(市)法学会43个。已有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16个、包括宪法学研究会、法理学研究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诉讼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学研究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监狱法学研究会、能源法学研究会、航空法学研究会、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会员总数超过10万人,汇聚着我国法学界、法律界人才的精华,在国内外有着很高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
  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半个世纪以来,认真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上来;积极引导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关心国家大事,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参与国家的政治协商和民主决策。成为参政议政的一支积极力量。
  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半个世纪以来,积极组织推动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立法的起草、论证,参与执法的调查和司法的改革,参与法学教学和法制宣传,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研究。据近20年来的统计,召开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数以百计,召开的地区性学术研讨会数以千计,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和法律对策建议数以万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实施,做了大量创造性、开拓性的工作。

学会刊物

  中国法学会作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重要阵地。创办了一批法学理论和法制宣传刊物,建立了自己的研究基地和宣窗口。
  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公开刊物有《中国法学》、《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律年鉴》。各地方法学会和各研究会主办的刊物有60多种,拥有广大的读者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内部刊物,有为领导决策部门服务的《要报》、有为广大会员服务的《法学研究动态》。各地方法学会和各研宪会主办的内部刊物有上百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实践的“信息库”和“资料库”。
  中国法学会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这是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相结合的一种尝试,是社会团体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一种探索。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法学会和地方法学会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已有49个。现正在着手建立法律咨询服务网站,通过网上服务,扩大服务领域。
  近几年来,中国法学会和地方法学会同科技界、企业界密切合作、联合研究了—些共同关心的课题。
  为了繁荣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中国法学会还创立了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得到了海内外人士的热情赞助。

 

 

中国法学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1997年1月22日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国内外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七条 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第八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报刊,编辑出版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对法学界、法律界有特殊贡献者,对热心支持中国法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地方法学会或全国专业性法学、法律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五)聘请本会顾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授予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称号; 
(六)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七)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科和专业、专门研究会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分别组成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 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设干事会或理事会,任期五年。干事会或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干事会或理事会推选总干事或会长一人、副总干事或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干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会务。 在本会领导下,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负责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地方法学会 地方法学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地方法学会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本会负责对地方法学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为地方法学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设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社会赞助;
四、法律服务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