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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发布时间:2011-12-30 08:07:14我要纠错【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本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李立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作了规定。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衰变期的不同,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应进行安全监护。条例还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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