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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岂能凌驾于司法之上

发布时间:2010-09-08 06:54:59我要纠错【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本网记者杜晓

本网实习生胡月

  近年来,行政干预司法的事件不时见诸于媒体,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法制日报》记者就由此引发的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马怀德教授。

  马怀德认为,按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是宪法、组织法和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的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会发生一些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干预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这种情形,方式方法各有不同,有发函的,批条子的,打电话的……总之,用各种方法影响司法裁判,这既违反法律所确定的审判独立原则,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

  马怀德说,按照我们国家的体制,司法机关享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利,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能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赋予它的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比如答辩、辩论等正当的权利。对于正常的法院司法裁判的过程,特别是法院判决生效之后,需要行政机关执行时,行政机关应该无条件的服从,不能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也不能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否则就无法实现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也无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最大的问题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律权威,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马怀德说,“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实际上说明了行政机关没有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守法的意识,个别行政机关依然处于一种把行政权力置于司法权力之上的心态,这不符合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马怀德说。

  那么,如何解决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

  “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意识和认识,让他们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性,认识到司法机关在审理各类案件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要在制度上进行保障。虽然我国的宪法、组织法、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但是对于行政机关违法干预司法审判的违法行为还没有有效的措施,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裁判,可以追究相关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给行政机关罚款、责令行政机关执行、提出司法建议,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马怀德说。

  “但是在其他情形下,比如诉讼过程中或者当事人之外的相关行政主体要干预司法的话,我国还没有更好的办法。”马怀德说,“我一直呼吁应该设立藐视法庭罪,追究严重干扰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相应的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这样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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