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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30 13:51:03我要纠错【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充分展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全国普法办决定于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现将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全国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扎实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通过评选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引导和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县域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参评条件

(一)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已经开展创建活动。具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党委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和细则;二是召开启动大会作出部署;三是培训创建工作骨干力量;四是制定实施法治创建的量化考评体系。

(二)符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凡已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须获得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凡尚未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1.县(市、区)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2.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

4.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

5.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

6.发生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在全省(区、市)有恶劣影响的事件;

7.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区、市)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8.其他不适合申报评选的情形。

三、评选程序

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审核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参评条件的县(市、区),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地(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地(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考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和参评条件对申报县(市、区)进行严格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全国普法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

(三)审核公示。全国普法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拟表彰的名单,在中央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表彰。公示期满后,经全国普法办公室批准,授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报送时间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公正推荐,认真把关,严格评审,并填写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一式3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

五、管理和监督

(一)对评选出的“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二)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三)在推荐、审核、公示、表彰等各工作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分别给予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审定。

六、组织领导

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加大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力度,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可以率先开展法治县(市、区)评选表彰活动。要结合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及时发现、培育、宣传、推广创建活动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

附件:1.《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

2.《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全国法治县(市 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

为规范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推进县(市、区)党委依法执政

1.县(市、区)党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以人为本,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无重大违纪案件和渎职、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发生。

3.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科学性、合法性论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咨询、论证、讨论材料完善。

4.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体系科学,程序规范,奖惩制度完善。

6.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7.县(市、区)党委高度重视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市、区)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并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印发创建活动文件,召开了启动大会,制定了工作方案。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创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党委每年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创建活动1次以上。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人员编制到位、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职能作用发挥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

9.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适时制定出台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都依法进行,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现象,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具有民主化、科学化和前瞻性。

1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12.建立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清理、评估等制度,制定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和公布。

1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现象。

14.无因地方规范性文件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

三、推进依法行政

1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增强,每年参加依法行政培训不少于1次。

16.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范,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界定合理,所属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有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健全,预算管理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17.行政决策规则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落实。

18.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服务中心体制机制完善,无因审批行为引发的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19.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不断提高,各种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20.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1.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健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建立健全,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少于2次;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无因执法行为引发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

22.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健全。

2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落实;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24.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方案具体合法、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成效明显。无行业性、领域性的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

四、坚持公正司法

25.司法部门执法规范,工作机制完善,办案办事公开,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办事。

26.法院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案率逐年提高,上诉率逐年降低。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收费事项、监督措施等全面公开。

27.法院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得到公开审理,没有因未公开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案件。

28.加强法院执行工作,不断提高案件执结率,降低群众对本地法院执行案件的投诉率。

29.检察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0.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工作落实,认真开展对重点热点部门职务犯罪的查处。

31.司法机关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无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违法采用强制措施、违法实施扣押、冻结、搜查等行为;

32.积极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下降。无因工作失误、违法执法导致非正常越级上访。

33.司法机关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加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的满意度高。

五、加强经济法治建设

34.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健全,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市场经济秩序良好。

35.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到位,辖区内没有发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或产品质量重大问题案件。

36.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依法纳税意识逐渐提高,重大涉税犯罪案件逐年减少。

3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措施到位,状况良好。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38.环境安全监控和紧急处置机制健全,违法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无因环境污染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9.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惩戒方式,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

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40.村、居、企业等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制度完备,并正常发挥作用。

41.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法定事项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依法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未出现干扰、破坏依法选举情况;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相关工作规章制度,按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创建覆盖率达到100%。

42.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依法组建工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工会意见;依法保护职工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43.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和管理合法有序,行业行为自律规范、监督严格,作用发挥明显。

44.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资待遇、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45.制定并切实落实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年度有工作要点和学法计划,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落实,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普法办专职、兼职人员明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实施计划和步骤清晰。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覆盖面不低于80%。

46.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自学等学法制度。县(市、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

47.公职人员全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每年开展专题学法讲座,科级以上干部学法培训达到95%,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

48.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人大常委会和组织、人事部门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任命、使用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49.以考促学,建立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以五年规划为时间段,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不少于5次,参考率不低于98%;新进、新任人员必须经过法律考试。县(市、区)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率100%;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率100%。

50.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配备率达到100%,定期组织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活动。

51.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积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大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法制教育面达到98%以上。

52.县(市、区)每个行政村落实“五个一工程”,建立村(居)民“法制学校”或法制教育基地,年度组织有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53.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形式和手段不断创新。充分发挥法制宣讲团、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每年组织开展“法律六进”等便民利民法治实践活动不少于4次。

54.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深入,积极组织创作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社会效果好、受群众欢迎的法制文艺节目、法制动漫作品和法制书画作品。

55.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加强乡镇、社区、街道固定法制宣传栏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媒介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继续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夜市和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普法覆盖面。

56.“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积极参与。

八、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

57.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无违法现象。

58.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方式及功能,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行为和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依法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建立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发挥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监督作用。

59.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健全,自律监督和投诉受理机制健全完善,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

60.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专项经费、专职人员得到切实保障。专项经费增长幅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61.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渠道畅通,质量监督机制健全,群众对法律援助渠道的知晓率高,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应助尽助。

62.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聘请率高。

63.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率高。

九、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6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平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机制完善,网络健全;综治、信访、调解组织健全,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到位。

65.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治安问题。

66.依法遏制涉毒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涉毒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减少。深化“无毒”社区(村)创建。

67.加大公共安全基础建设,政府财政投入到位,治安防控体系网络健全,平安村、平安单位创建达标率达到上级指标要求。

68.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健全,调解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纠纷调处受理率高。

69.信访渠道畅通,化解矛盾及时有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上级标准要求。

70.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无脱管、漏管现象;帮教率、矫正率、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和解除劳教人员三年内的重新违法犯罪率、社区矫正对象重犯新罪率等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71.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无因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孤、寡、病、残等社会群体不能得到有效安置的问题;无遗弃、不赡养老人等现象;无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

72.切实强化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无因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出台歧视性规定引发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事件。

73.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稳定,无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高。

十、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

74.监督体系健全、机制完善、程序规范,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及党内监督等手段得到充分运用,成效明显。

75.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落实,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每年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示;对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及时进行审查。

76.行政层级监督和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得到加强,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得到纠正;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科学合理,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建立健全。

77.司法监督体系完善,司法救济功能健全,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裁判不公等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78.社会监督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得到加强。信访工作机制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健全,认真接待和严肃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群众申诉、控告渠道,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网络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79.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惩防腐败体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政班子民主测评中,反腐倡廉工作评价等次达到优秀;不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办案事件,群众对党风廉政满意度高。

附件2.《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

来源: 中国普法网(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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