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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罗干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同志们: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这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近年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并借此机会,向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的全国广大法官和人民调解工作者致以亲切的慰问和良好的祝愿!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依据我国法律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制制度,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上将产生良好的影响。为了继续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我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符合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法调解和思想道德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调解过程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否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实践看,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达几百万件,最高的年份达上千万件。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要与时俱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扩大调解工作领域,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维护稳定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常常由于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土地及承包纠纷等得不到有效调解而导致违法犯罪,甚至发生严重恶性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为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要在继续加强对传统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的同时,结合党的农村政策,努力调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税费改革以及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要及时调解城市建设、职工下岗等引发的多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深入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化解各种复杂、疑难民间纠纷。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共同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

  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从总体上看,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群众信赖的。但是,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队伍的要求更高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赋予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比以往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必须依法认定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处;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将更加规范,这些都对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学习文化知识,特别是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要加强思想、道德、作风建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第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人民调解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国办批转《意见》的通知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民间纠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按照司法解释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工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法律问题的研究,提高宏观决策水平和法制化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典型经验,研究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同志们,再过一个多月,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为十六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任务十分繁重。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拼搏,扎实工作,圆满地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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