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司发通[2003]
关于开展第十六届(200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省级法制新闻协会、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会员单位,中央各大新闻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新闻传媒在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舆论宣传作用,大力推动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发展,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的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新闻宣传,现决定举办第十六届(200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凡在2002年度内,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包括“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制作和播出的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8、好编辑奖(包括文章编辑,专栏、专版编辑。该奖项必须从获奖的作品中评出,在报各类作品的同时,可以提出参加好编辑奖的评选);
9、设计编排奖(必须是连续三期以上的版面、专栏、专版、图片专栏、整体印制等方面有较高水平);
10、封面设计奖(主题突出、立意健康、设计新颖、形式大方、引人注目、印象深刻的期刊封面);
(二)、广播类:
1、新闻;
2、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
三、作品推荐方法及数量
1、报刊通讯类:各省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的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8篇,中央新闻单位推荐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篇。
2、广播类:各省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5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6件;
3、电视类:各省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5件;
4、好编辑奖各省(区、市)、中央各新闻单位只能推荐1件。
四、评选标准
参评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主题,题材重大,突出法制特色,针对性强;内容准确、健康,文字生动活泼,力求简短,形式新颖;符合法律规定。
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
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五、选送作品须知
1、报刊通讯类的参评作品,必须是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作废),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2、广播类的参评作品,要录在普通盒式录音带上,每盒只录一个作品。每件作品报送节目录音带一盒,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式两套。
3、电视类参评作品,可录在普通(大1/2)录像带、VCD或DVD光盘上,每盒(盘)只录一个节目。每件作品报送录像带或光盘一盒,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式两套。
4、广播、电视类参评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带,不得为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已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5、图片类参评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必须将参评作品放大8英寸,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6、期刊封面参评作品必须是期刊原件,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7、少数民族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8、参评作品,一般稿件填报作者不得超过2人,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专栏、专版作者不得超过3人,广播电视类不得超过4人。
9、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必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必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12、请将参评作品于2003年5月10日前报评奖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评奖办公室设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孙跃年、韩峥、陈凤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010)65205811、65205842
传真电话:(010)652055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办法
一、评奖组织
1、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成立评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评奖活动。评奖委员会13至19人,主任由司法部副部长、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审全国法制好新闻提名获奖作品;定评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获奖作品及等次。
评奖办公室为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区、市)级法制好新闻评奖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工作。
评奖小组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长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局)长或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处长或者地方法制新闻协会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奖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司法部和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有关要求,负责所在地区的法制好新闻的初评工作;对各新闻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进行评审并确定初评入围作品的资格;做好所在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3、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主要由承担法制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各新闻单位组织初评,确定入围作品后上报全国评奖办公室。
二、评奖程序
评奖按照推荐、初评、复评、定评的程序进行。
1、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闻单位(推荐单位)和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人)都可以推荐参评作品。
新闻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每项不得超过3篇;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向所在地(单位)负责初评工作的机构推荐参评作品,推荐作品一般不得超过2篇;理事推荐必须两名理事联名,常务理事可自行推荐,但理事、常务理事不得推荐所在单位作者的作品。
2、初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制好新闻评奖初评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单位的评奖机构作为初评单位承担初评工作。
初评入围作品按规定数额报送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办公室。
3、复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办公室组织法制新闻界以及各媒体的专业人员依专业分组对初评入围作品进行评选。
复评入围作品为初评的三分之一。
4、定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评作品进行定评,确定获奖作品及名次。
5、评奖办法
三级评定均采取“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个别调整、集体决定”的评奖办法进行。初评、复评、定评委员(成员)不得交叉担任。入围作品、提名作品、获奖名次原则上应按照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结果依得票多少确定。
三、奖项设置
获奖作品总数原则上为复评入围作品的三分之二,其中一等奖为总数的20%,二等奖为总数的30%,其余为三等奖。
四、其他
1、评奖结束后,由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2、对获奖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或组织颁奖活动;
3、编辑出版《获奖作品集》和电视《获奖作品》光盘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