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

进一步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

  本网北京3月29日讯(记者李勇)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今天
就此规定强调,新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了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要求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等等。新规定体现转变管理职能,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取消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国家对休学条件、时限、休学后待遇具体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取消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等规定,归入“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中,对取消的有关要求由学校规定。
  新规定针对考试作弊严重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据介绍,新规定不仅体现了继承性、创新性、时代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而且也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

■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学校自主处分权

新规定能否破解“三大难题”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吕诺

  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学校自主处分权,被称为当前高校管理的“三大难题”。“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能否破解这三大难题?一些高校负责人向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

  惩处考试作弊有章可循

  案例:不久前,一起因考试作弊违反校规被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在广州宣判,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定,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
  对应:针对高校内屡禁不止的考试作弊问题,新《规定》第五十四条用很大篇幅增加了学生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并细化了可开除学籍的作弊行为种类。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说,当前高校诉讼案中,由于学校对一些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引起的纠纷占相当比例。新《规定》有关作弊惩治条款的细化,必将有力地保证学校处分权的实施,同时也将限制学校处分权的滥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但是,能否因为学生作弊就取消他的“受教育权”的争论可能仍将继续,依法治学、依法治校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对应: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
  点评: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说,社会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学校管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新《规定》取消了一些强制性甚至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文,尊重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更多地引导学生逐渐学会自我约束,相对于旧《规定》是一种进步。但是,我和一些教师、家长担心,学校对学生在两性关系方面不加以明确的限制和约束,有可能导致“同居”增多,不利于校园环境的净化。

  “处分自主权”与“申诉豁免权”并举


  案例:1999年底,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开除了这6名学生。6学生向学校申诉未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对应:新《规定》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新《规定》还要求学校处分学生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点评:南开大学教务处处长沈亚平说,新《规定》实际上是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调整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承担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学校“处分自主权”与学生“申诉豁免权”并举,从内部机制上体现并健全了学校管理应“以学生为本”的核心思想,可以减少很多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无谓诉讼,对于营造高校和谐的校园环境是非常有益的。
  (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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